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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不得改动交强险保费
2006-11-30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 ”日前,保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保险中介机构擅自浮动交强险保险费。
  这份名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不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往来。与具备交强险 。

  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有交强险业务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为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投保服务。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通知同时强调,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同时,按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应将交强险中介业务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交强险中介业务台账制度,按保单号逐笔登记交强险中介业务。

  保监会还特别指出,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或投保人要求,及时全额向保险公司解付或结转保费;严格执行规定的交强险手续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在取得手续费时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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