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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错判强奸羁押3年 7万国家赔偿至今未落实
2006-11-29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本报记者 张亦嵘 台建林

  我们见到高进发的时候,他刚给村里雇他的人家收完萝卜。一脸疲惫,目光呆滞。问他出狱这一年多是怎么生活的?他说,就是打零工,给村里人打,挖萝卜一天能挣十来块。他的语气沉缓,没有多余的话。问他国家赔偿的钱收到了么?他说,他常去检察院、法院要,可接待的人总是说“还没轮到你呢”。

  从2006年3月7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对高进发无罪羁押案作出赔偿决定,到现在已经七八个月了,高进发不知道拿到这笔七万多元的国家赔偿还要等多久。他更想不明白的是,好好的,怎么就被关了一千二百多天。

  女娃没了 让他吃了官司

  2001年,高进发被本组的村民选为村民小组长。2002年3月6日晚上大概十点来钟,村里广播李某12岁的女儿李小兰(化名)和同伴在家门口玩跳皮筋,中间去附近的巷子里解了个手就没了。平时高进发和李某处得很好,听了这事当即停下正在召开的村民小组会,要大家帮李某找女儿。

  找了大半夜,没找见。第二天一早,高进发把人分成3个组,向3个方向找,他在村里指挥。8点钟,向北的一组报告,发现了一只女娃的鞋,高进发赶忙去了现场。看到有人拿着女娃的鞋,他要拿鞋的人把鞋放回原处。这时又有人向他报告,说不远的机井里有个人。他过去用手电照着,和大家把井里的人捞了上来,果然是李小兰。他立刻和大家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间是9点钟。

  3月7日,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进村办案,立下军令状:就是挖地三尺,也要抓住恶魔。

  没几天专案组初步认定:李小兰失踪时间是2002年3月6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结束时。法医鉴定:处女膜未见明显破裂,阴道未见损伤,死亡原因系“被他人抛入井内溺水死亡”。除此,破案工作没有明显进展。

  3月11日,专案组接到一封举报信,说这个案子是高进发做的。理由是,他有前科,1979年因奸污幼女被判过7年刑;2001年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过;他家还有“黄碟”。当天,高进发被专案组带进了洛南刑警中队。此后的十天里,高进发不但承认他奸杀了李小兰,还承认1999年1月28日用同样手段奸杀了本村的幼女杨柳(化名)。3月22日,高进发被刑事拘留,后来,他被判了死缓。

  看守所里 10天没睡一觉

  今年11月17日,高进发在回答记者没作案为什么要承认时说:“我从被带进洛南刑警中队到被送进看守所这10天里,就没睡过一次觉。办案的警察一共9个,3人一班,没白天黑夜地轮着审。到了第三天,我就撑不住了,就是想睡觉,只要让我睡,干什么都行。”

  高进发所有的承认,都是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作案过程都是他瞎编的,审讯他的人不满意时,就诱导他,比如:在审高进发奸杀杨柳的案子时,办案人员问他,杨柳穿的鞋是啥样式?高说,不知道。又问:咋能不知道?高进发就根据农村多数女孩子有买鞋穿的习惯,回答杨的鞋是从街上买下的。办案人员说,不是买的,是手工做的系带鞋。高进发不懂,反问:啥是系带鞋?办案人员在自己脚上一比划说,系带鞋就是带带儿的鞋。高进发就说,那你说是系带鞋,就是系带鞋。

  高进发的供述,就这样记入了审讯笔录。关押在刑警队的10天里,高进发共做了6次有罪供述。

  律师发现此案疑点重重

  高进发的律师耿民说,他是2002年7月下旬接手这个案子的。那天,高进发的弟弟找到他,说:我哥从看守所带出了求救信,说他是冤枉的,让我们想尽一切办法还他清白。

  第二天,耿民会见了高进发。耿民说,你先回答我一个问题,要你用做人的良心回答:这案子是不是你作的?是,我不会放弃为你辩护;不是,你要拿出证据。

  过了一会儿,高进发流泪了,说,这案子不是我做的。

  当天,耿民和所里的4位律师就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走访陈村群众,耿民发现,高进发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而且,警方提供的物证、高进发供述的真实性以及证人证言都有疑问。

  比如,警方于2002年3月7日在李某被害现场提取到了一枚长度为27cm的立体“足迹”,经鉴定为“高进发脚上所穿的布鞋左脚所留”。律师反复询问高进发,案发前后,他穿的是什么鞋?高进发肯定,穿的是双胶鞋。到过现场并发现李小兰遗物的几个目击群众证实,现场多处确实留有明显的胶鞋鞋印,那么为什么仅提取了一枚布鞋左脚所留足印呢?怎么能排除其他脚印是罪犯以外的人所留呢?

  高进发身高1.66米,所穿布鞋长度实际是26cm,与现场提取的27cm的鞋印相差1cm,怎么可能就是高进发所留的呢?

  又如,高进发交代1999年杀害杨柳的顺序是先致死,后投井。他说,她被投到井里后,他还听到了一阵“扑通、扑通”的挣扎声。而杨柳的死因鉴定则明确“不支持溺水死亡”。显然为不实之词。

  根据证人刘某的证言推出高进发当晚有半个小时的空档,在未与其他8名证人证言相印证的条件下,显然属于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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