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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4日的《法制日报》三版作了有关博客的话题讨论,很有意义。的确,目前在网络上,博客侵权屡见不鲜,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网络侵权存有隐蔽性、迅速性、全球性以及 罪证难以收集等特点,因此,分析博客的特点是规范博客发展的基础。 包括博客在内的网络传播是超越国界的。在网络信息的流动中国界观念是模糊的,博客可以轻而易举地登录到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站、BBS、聊天室中,使得网络用户出现了地域上的极端分散性。在网络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影响到很多国家。然而在处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时,国界的观念是非常清晰的。一旦在一国的纠纷涉及到国外,该国就可能丧失了管辖权,即使发现了违法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或拥有了一定的证据要把这些网络犯罪嫌犯绳之以法,而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判定起诉的地点,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国与国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体系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等管辖权方面的棘手问题。 就博客而言以下的特点又使得监管面对难题。 首先是博客身份的隐蔽性,在互联网上传播色情信息、恶意言论、计算机病毒等有害信息的博客大多使用匿名或用假名,他们可以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IP地址和真实身份,这为管理部门寻找侵权主体带来了困难; 其次,传播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由于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很多是通过博客随时发布的,博客可以在瞬间完成传播信息的任务,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给有关部门的查证、侦破和审理都带来很大困难; 再次,博客自身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互联网技术在突飞猛进的同时,从事网络非法和恶意传播活动的博客所具备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一些博客同时也是黑客,其计算机技能不低于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水平。所以,法律取证成为制裁他们的最大障碍;同时,文化传统不一也给博客发布的信息内容管理带来挑战,本国认定有害的信息在他国并不认为有害。 例如,在英国可以在网上流通的图片,在中东国家却认为是色情的,是绝对禁止的。同时在英国被认为必须要禁止的信息在更宽松的国家(斯堪的纳维亚的一些国家)中却认为是可以流通的。此外,博客本身具有一定的草根性,这种零门槛本身就难免造成信息的泛滥,及一系列负效应。 法律往往落后于科技的发展,网络传播的飞速发展与相关政策法规管理的落后形成鲜明对比,因此,管理机构应该在客观看待博客发展特性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更新管理措施。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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