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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敲诈勒索被判刑4年
2006-11-23 阅读: 出处: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今年35岁的李凌并无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记者证件,却利用中国投诉网记者身份,以写负面报道相要挟,向敲诈对象勒索380万元,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悉,李凌家住河南省郑州市,2004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今年6月间,李凌以中国投诉网记者的名义,以将要在多家媒体报道对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有负面影响的文章相威胁,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380万元。之后,李凌于6月25日12时许,来到北京市朝阳区福建大厦1011号房间,从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经理刘某处索得人民币10万元,正准备离开时被警方当场抓获,赃款10万元被发还受害单位。

    法院认为,李凌以将要对被害单位名誉实施损害相威胁,强行索要被害单位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审理法官说,被告人李凌敲诈人民币380万元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敲诈人民币10万元时尚未离开犯罪现场即被抓获,整个犯罪过程属犯罪未遂,故依法对被告人李凌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惩处。

    宣判后,被告人李凌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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