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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2008-05-29 阅读: 出处:亳州报 作者: 编辑: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秸秆焚烧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确保午收和奥运会期间的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承诺的空气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安排部署,现就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油料及其他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均为有机物资源,一切从事生产、经销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在5-9月间不得在田间、地畔、路边、河渠、林带边焚烧秸秆及杂草,污染大气环境。

      二、环保、农业、农机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青储、氨化饲料、秸秆沤肥、气化等多种技术成果和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从根本上杜绝焚烧秸秆现象。

      三、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用收割机的管理,所有麦茬的收割高度要低于15厘米,对于收割留茬高于15厘米的机割手,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吊销作业执照,农民有权拒付作业费。

      四、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认清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及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热情接待,认真解决。市政府统一举报电话为12369,0558-5117455。各县区也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焚烧秸秆的,发现一处(一亩为一处,不足一亩按一处计算),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对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七、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县区、乡镇有关责任人,市政府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免职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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