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
| 2008-08-21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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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西安8月20日电(记者陈钢)记者近日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和提高,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至4级、5至6级伤残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至310元、150元至20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至4级、5至6级伤残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至230元、100元至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同时,这次伤残津贴调整增加后,1至4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5至6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700元的,补足到700元。 此次调整中,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也同时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