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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公路、水路、航道等三部《管理条例》
2008-12-31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中新网12月31日电 综合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签署第543号、第544号和第545号国务院令,分别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项决定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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