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二) |
| 2009-01-06 阅读: 出处: 作者:武建新 武婉 丁兴根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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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颖等九位辞去谯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2009年1月4日谯城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谯城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刘颖、应国君、刘允强、程权、卞介山、于国庆、朱献营、董扬德和雅浩海辞去谯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